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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苗苗
陈寅恪先生的“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而造极于赵宋之世”的说法,为学界所推重。宋代文化以一种无与伦比的风致襟怀,给后世留下了清远的香韵。在历史学研究上,唐宋之际的社会形态和思想形态转型是一项重要的议题,经历转型的宋代平民文化形态对于社会文化而言,具有非凡的意义。
就书法史来说,应转型而生的制度和心态上的变化,值得关注。丛文俊先生曾概述北宋书学的发展状况:“北宋时期,从前贤学书于晚年的赋闲消日,到后哲的技道两进,完成了书法脱离官本位之后的‘文人化’转变和发展。这种发展,是书家个体写志抒情、寓心适意、不带社会功利色彩的清娱雅好,是文人士大夫假于外物的修身形式,人与书再度被统一于风雅,实现自江左清流群体时尚风雅到宋代书家个体艺术风流的飞跃。”
相较于北宋,汉唐时期书法的发生及发展更偏重实用。早在西汉便有“书或不正,辄举劾之”的规定,也就是说,书写在最初包含了通识性、规范性、美观度等要求,与此同时十分强调书法协助政务的实用性。至唐代,在铨选过程中对士子的书写提出明确的要求,即“楷法遒美”;“遒美”这一尺度,既侧重笔画的劲健有力,也指向姿容的流丽美好,即法度与形式不可偏废。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这种要求立足于书法的艺术美层面,但这种美的标准,正如唐代书学理论家张怀瓘在其书论中批判“妍美功用者”那般,其判定的原则是建立在“功用”基础之上的“妍美”。不仅是科考应制,就连奏章文书都以规范性和美观度作为第一要务,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是更注重实用且更迎合皇家审美的书写标准,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书写性的弃掷,不可避免地限制了书写的个性化表达,遑论承载书家的志趣与情感了。
至北宋,由于科举选拔取消了对书写的强制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冲淡了书写的制度感和轨范性,使得适意性、遣怀性的书写得到展现,即丛文俊先生所谓“‘文人化’转变和发展”。当然,这不仅仅是诸如制度等外部因素干预的结果,更源于北宋士大夫这样一个具有特殊趣味的文人群体,他们在生活、文学、艺术等各场域形成了一套以彰显自我为核心原则的审美标准和价值取向。也正是在这样一种“视天下为己任”的宏愿和标榜自身精英身份的使命感中,北宋士大夫试图对文化发展做出前瞻性的引领,努力将艺术规则的制定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因此,书法便从功利性的入仕工具,逐步成为文人士大夫寄寓情感、修身养性的绝佳载体。
就北宋书家的书论来说,这一时期的论述核心有了较大转变,诸多新的美学命题和美学范畴被提及,旧有观念得到重新阐释。可以明确的是,书法在“自觉”之后,书论家品评的维度不单单聚焦于书法作品,譬如作品的形式美、技法美、风格美等,也与作品的创作主体密不可分。虽然汉唐时期的书论也关注创作主体,譬如孙过庭早就指明书法“达其情性,形其哀乐”的本质,从情感表达层面对书法本体有所揭示,但更多书论还是从自然物象、形式法则去揭示书法艺术的美感。北宋的书论则更为明确地直指“人心”,对于书法与道德人格、操守气节、胸襟气度、学问修养等关系的挖掘成为论述的重心,对于诸多命题的辨析也更关联书法原理,切中书法艺术的本质。
正因为有北宋打下的基础,至南宋,对书法人格之美的探索继续向前发展。伴随理学体系的逐步构建与完善,以朱熹为代表的理学家厘清并确认了“书”与“道”的关系,书法作为“艺”的正当性得到进一步确立,书法创作者主体之“人格”亦从书法品藻的层面被提升到心性涵养的层面,书法在本体论、创作论、品评论的内涵都获得前所未有的扩展。(林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