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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童世骏 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
邓安庆教授在《西方道德哲学通史》总序中对“后习俗伦理(后习俗责任伦理学)”这个概念特别看重;实际上,这个概念在整套书中,起了很重要的范式作用。正如总序中所说,这个概念是劳伦斯·科尔伯格在皮亚杰心理学的基础上提出的,用于道德意识发展的领域。对于皮亚杰、科尔伯格成果的重视,邓安庆教授是受到了哈贝马斯和阿佩尔的影响,而哈贝马斯把科尔伯格的道德心理学看成一种重构性的科学。对这一方面的研究,邓安庆在总序中已经有了介绍,我想要补充的是,除了重构性的科学,还有其他一些科学是有关道德的;从这些关于道德的科学研究中,关于道德的哲学研究可以得到重要启发。
大致说来,有关道德的科学研究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关于人的道德行为的研究,如科尔伯格通过对人的道德成长过程的重构,来认识人的道德行为区别于人的其他行为的根本特点。
第二类是关于人作为个体的道德行为和道德直觉的科学研究,如帕特里夏·丘奇兰德在《智之囊:关于道德,神经科学告诉我们了什么》中所做的工作,就是用脑科学、认知科学等方式来研究人们在做道德判断、道德直觉时所发生的机理。
第三类是对人类作为一个物种的道德性的科学研究,这种研究往往包含着对人与其他物种,尤其是人类与其他灵长类之间的比较研究。这类研究中,有一方重视的是人与动物之间连续性的研究,另一方则重视人与动物之间间断性的研究。前者的代表人物有灵长类动物学家弗兰斯·德瓦尔,他在哲学界也非常有名,很多哲学家都与他有所交流;后者的代表学者有迈克尔·托马塞洛,哈贝马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著作中,对科尔伯格就较少提及了,而对迈克尔·托马塞洛观点的讨论变多了。
那么,如何理解关于道德的科学研究与关于道德的哲学研究之间的关系?为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如何理解关于道德的几类科学研究之间的关系?我觉得,或许可以借助萨特《存在与虚无》第四卷中的三个动词来进行理解。
《存在与虚无》共四卷,第四卷篇幅最大,篇名的中文译作“拥有、作为和存在”,在英文中就是Having,Doing and Being。该篇开头第一句话就是:“拥有、作为和存在是人的实存的基本范畴,它们把人所有的行为综合在它们名下”。我之所以要引用英文,是因为英文版《存在与虚无》第四卷所使用的三个动词,have、do、be,恰好是英语中仅有的三个基本助动词。所谓“基本助动词”,就是说它们既是助动词,配合其他动词构成句子中的谓语,同时也可以作为主动词来用,可以在句子中单独构成谓语,不像助动词那样,必须和其他动词放在一起才能构成谓语。这种语言现象有没有特别的哲学含义?我查了不少资料,还问了ChatGPT,它回答说没找到相关的专门的哲学研究,但“认为”这种语言现象应该是有特殊的哲学含义的,只是还没有人做专门研究。
我认为,萨特的那句话的含义,用这三个词的语法特点来解释特别贴切:正因为have,do和be那么特别,它们才成为“人的实存的基本范畴”,它们才能“把人所有的行为综合在它们名下”。
那么,我们如何用这三个基本助动词来理解上述关于道德的科学研究呢?在我看来,刚才讲的这几种道德研究,可以看作分别是关于人的doing(人之所做)、人的having(人之所有)和人的being(人之所是)的研究。皮亚杰与科尔伯格的研究,是关于人的doing所做的研究。他们的伦理学属于义务论传统,而义务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关于人应当做什么的研究。帕特里夏·丘奇兰德等人的研究,是关于人的having的研究,因为人的脑机制、人的能力是人的一种having;萨特也明确说,知识就是having的一种模态。而迈克尔·托马塞洛等人的研究,是关于人的being的研究,研究人在多大程度上、在何种意义上是一种道德动物。
如此归类后,再回过头来看看对我们理解道德有没有启发;为此我想借助康德对这几个问题的理解。在《纯粹理性批判》当中有康德三问,“我能够知道什么?”“我应当做什么?”“我可以希望什么?”;《逻辑学讲义》当中增加了一问,成了“康德四问”,多了一个“人是什么?”的问题,他认为前面三个问题都可以被归到最后一个问题。而我觉得,“康德四问”也可以对应刚才讲的三个动词,“我能够知道什么?”和“我可以希望什么?”的问题对应于having或人之所有;“我应当做什么?”的问题对应于doing或人之所做;而“人是什么?”的问题则显然对应于being或人之所是。
引用这些资源的目的,是要得出我对邓安庆教授的“道义实存论”的概念的理解。一方面,“道义实存论”之为“道义”实存论,显然与康德的义务论传统有特殊联系,而义务论主要是关于人之所做问题的回答。另一方面,“道义实存论”之为道义“实存论”,把重点落在“实存”这一点上,“人之所是”于是便被作为最重要的核心问题提了出来。
再做一点更狂野的发挥。
上面讲的是有关道德的科学研究如何启发有关道德的哲学研究:告诉我们如何理解“人之所有”“人之所做”和“人之所是”之间的关系。现在看来,有关道德的科学研究除了前面所列的三种,即心理学的重构性研究、神经科学的机制性研究、生物学的物种比较研究,是不是还可以再加一种研究,即人工智能的研究?
人工智能发展到了现在,接下来怎么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让它成为什么。我们面对的问题是,人类要塑造一个什么样的伴侣,也可以说是要塑造一个什么样的超越者。相当多的人工智能专家担心,AI的进一步发展会不会导致人类这个物种的灾难。2024年3月10—11日举行的“北京AI安全国际对话”中,专家们形成了“北京AI安全国际共识”,其中包括了人工智能发展不能越过的五条“红线”,即不能自主复制或改进、不能寻求权力、不能协助武器制造、不能破坏网络安全、不能欺骗。从古以来,道德往往被归为道德以外的某种东西,或者是上帝旨意,或者是人类本性,或者是人际约定,或者是环境约束。现在,人类面临的处境似乎以一种特别有说服力的方式来告诉人类:“人之所是”的问题,说到底是“人之所将是”的问题。不管人工智能发展结果会不会如尤瓦尔·赫拉利的书名《智人之上》那样,或者说作为碳基生命的人类会不会被作为硅基生命的人工智能所取代,人工智能的发展或许能使我们对自己作为智人所具有的道德地位有一个这样的认识:归根到底,道德研究的核心问题,是我们自己要成为何种being,甚至还要不要being的问题。(童世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