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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艾超南
网络暴力(以下简称“网暴”)是指通过网络发布具有诽谤性、诬蔑性、侵犯性或煽动性等的言语、文字、图片或视频等方式,对他人或群体进行攻击侵害的网络失范行为。互联网时代的文艺评论中同样存在着“网暴” 。当我们谈论文艺评论中的“网暴”时,所指的“文艺评论”是指所有互联网用户在各类网络平台上展开的多种样式的自由评论活动,比如弹幕以及在社交媒体上发表的文艺评论图文、视频或碎片化的评语等。它具有参与群体数量庞大、涉及文艺活动广泛、发布自由度高、内容繁多庞杂等特征。
文艺评论中的“网暴”总体而言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对文艺作品的“网暴”。比如,一些打分网站上的恶意差评。这严重扭曲了文艺评论的价值尺度,造成了对文艺评价体系的严重破坏。二是对创制人员的“网暴”。如视频平台上“刀片已寄出,请编剧查收”等弹幕;将演活了角色(往往是反派)的演员骂到关闭微博等行为。三是“饭圈”中对“粉丝”群体的“网暴”。不同兴趣的亚文化群体之间由于价值观和利益冲突而产生割裂与对立,进而导致“网暴”。这种现象在同一“饭圈”内部的不同人群之间也并不鲜见,比如“死忠粉”“唯粉”“路人粉”“黑转粉”等之间的鄙视链。第四种最为隐蔽,学者郑焕钊称其为网络模因传播的越界而带来的“网暴”。模因(meme)是“文化传播的单位或模仿单位的概念”。网络文化中的模因可以是语言、文字、图像、视频等任何能被迅速理解和快速传播的对象,由于这些原初模因大多来自特定的文艺作品,因此,在网络模因的传播过程中,往往容易导致“网暴”。比如网络热词、梗、表情包、鬼畜、恶搞视频等网络“二创”中对演艺人员肖像权和名誉权、作品版权等的损害。
导致文艺评论中“网暴”的外因大致有三。其一,互联网的便捷性加快了“网暴”的“病毒式”传播。其二,网络的匿名性让一些人养成了信口开河、大放厥词的陋习,但“法不责众”又稀释了“网暴者”需承担的责任,导致难以追责。其三,“信息茧房”导致大众看不清信息全貌,仅凭碎片或单一信息就作出价值或道德判断。其四,部分无良媒体或“键盘侠”故意“带偏节奏”或搞恶意营销,为“网暴”推波助澜。但最根本的、深层的还是文化内因。文艺评论中的“网暴”以情绪宣泄为主,以道德审判为特征,而不是以“讲理”的思想沉淀为主流。学者张慧瑜认为“网暴”的特征“是高度道德化,以正义之名审判当事者,把当事人污名化,用情绪化的善恶二元对立来进行道德审判;替代法律进行审判,放大一种公众暴力和情绪”。原本应是“因事循理”的关于文艺问题的讨论,转向了对文艺创制人员、受众群体等的道德审判,脱离了基本的文艺常识和文艺批评原则,在施暴者无原则非理性的攻击、侮辱中发展为“网暴”。学者赵丽瑾认为,“网暴”的本质关涉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关系”问题,对演员、文艺创作者进行道德攻击,并唤起群体共识后,施暴者获得正义使者的身份假想……强烈感知到“数字化生存”中的权利,而当被施暴者不堪“网暴”,关闭评论甚至注销社交账号,则意味着施暴者剥夺了他人“数字化生存”的权利。
文艺是一个包含创作生产、传播、接受和评论在内的整体生态,文艺评论中的“网暴”势必会冲击文艺评论的公信力,影响和削弱其“引导创作、推出精品、提高审美、引领风尚”作用的发挥,进而会阻碍整个文艺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减少甚至杜绝文艺评论中的“网暴”刻不容缓。
首先,加强专业文艺评论引导引领,提升网民审美素养。文艺评论说到底是一种价值判断活动,需要科学说理、客观分析。恰如学者王德胜所言,文艺评论之为“评论”而非一般的“议论”或“偏论”,其核心就在一个“理”字。他认为,文艺评论的功能就是要从文艺作品、文艺活动本身找到和阐释“属于艺术的”美学价值,并且用这种“被揭明”的价值来洗刷现世的尘蒙,召唤人的心灵精神,构造属人的意义世界。“讲理”的文艺评论绝不会是市井闲谈,更不致于陷入“网暴”的泥淖之中。因此,广大文艺评论家和文艺评论工作者应以积极的历史主动精神,引导大众建立正确的审美意识与观念,改善和纠正在一定局限和偏颇中形成的不良审美习惯,逐步建立积极健康的审美价值观,实现对文艺作品或审美对象基本价值的正确判断。
其二,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建立预防保护机制。由于文艺评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减少文艺评论中的“网暴”,网络平台除了要遵循一般性的原则,如网络空间共建、共治、共享的原则等,还需从技术角度寻求化解之道,采取一些更具针对性的举措。包括短视频在内的视频平台可推出屏蔽和举报不当文艺评论、私信临时对话、一键防暴等功能。比如,一些打分网站可借助大数据分析、实时网络抓取等技术,分析研判恶意差评或水军刷分并进行处理。又如,对于文艺作品的留言或弹幕等,若是评论明显脱离了作品本身,则无法发送。平台还要畅通相关投诉举报渠道,以便被“网暴”的当事人能快速维权。
其三,发挥法律法规底线功能,倡导德艺双馨精神追求。在治理文艺评论“网暴”过程中,既要强调发挥法治的强制作用,又要充分注重德治的引领作用。在法律层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组织“水军”“打手”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五种“网暴”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要依法从重处罚。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网络暴力信息举报快速处置通道,从严处置首发、首转、多发、煽动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账号。此外,还有《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中央网信办发布)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顶层设计上为网络文明建设保驾护航。德治层面,中国文联发布的《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中国网络文明大会发布的《新时代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发布的《中国文艺评论工作者自律公约》等,旨在强调通过道德约束和行为自觉,提高全社会和网络世界的文明程度,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人文环境和社会氛围。广大文艺评论工作者应加强道德自律和理性自律,须知网络不是可以无限放飞的野蛮荒原,而是依法依规进行文艺评论的公共话语平台,应怀着对社会的责任、对艺术的敬畏去开展网络文艺评论。
网络空间是亿万网民共同的精神家园。减少甚至杜绝文艺评论中的“网暴”,需要广大文艺评论工作者和网络文艺工作者“以笔为剑”开展客观理性、专业权威的评论,用理性之光、正义之光、善良之光照亮生活,以时代新风塑造和净化网络空间,让“网暴”的丑恶行径和现象无处遁形,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家园,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贡献文艺评论的力量。
(作者单位:中国文联文艺评论中心)